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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九章馬春離婚案一審與孔慶的供述

2025-05-15 作者: 李桂春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上午,馬春之妻孫中花訴馬春離婚糾紛一案在臨海縣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開庭審理。

提起這孫中花可不是彆人,她是孫成春的長孫女。故此,庭審前孫成春專門打電話給林奎娜,要阿蠻親自出庭代理。

垂垂老矣的林奎娜對孫子阿蠻說:“你要知道,明明的命可是你孫爺爺給的,這次親自點將,你務必上心把他交代的事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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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你老人家放心,孫爺爺交代的事,我不敢怠慢!”阿蠻也拍著胸脯表了態。

“請原告宣讀訴狀?”獨任審判員郭亞萍的一句話把阿蠻的思緒拉回到了現實。

“……原被告由於婚前缺乏了解,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生育馬小春後,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任何改善,現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離婚,並將婚生子馬小春判歸原告撫養……”阿蠻用平緩的語氣宣讀著起訴狀。

“請被告答辯?”郭亞萍程序性發問道。

“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孩子馬小春由原告撫養,請求法院判決馬小春由被告撫養。被告目前係法學院副教授,知識淵博,收入高而穩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而對方係無業,不能保證孩子的正常生活水平。”馬春一副傲然的表情。

“馬先生,如果我記得不錯的話,你的副教授昨天已被濱江大學辭退了吧?你還有臉說你知識淵博,你思想嚴重迷信,帶孩子去為你父母上墳燒紙錢,導致一名女孩被活活燒死!你也敢說你知識淵博?呸!”馬中花氣哼哼地朝地上吐了口唾液。

“你爸身為濱江大學校長,利用職權,隨意開除員工,我正在申訴!”馬春不服氣地回敬道。

“隨意開除員工?你喝了多少假酒?馬春,你把學校的開除決定看仔細了,你大搞封建迷信,上墳燒紙!疏於對孩子看管,導致失火,甚至燒死了一名八歲女孩!社會影響極壞!開除你都是輕的!另外,你和前妻離婚時已經有一名孩子判給了你。而我卻冇有孩子。從公平角度講,馬小春也應該判給我。”馬中花語氣淩厲,寸步不讓。

“雙方不要爭吵了,這裡是法庭!”郭亞萍有些不耐煩地敲擊了一下法槌:“請原告舉證?”

“原告向法庭舉證濱江大學關於對被告的除名決定書一份,擬證明被告思想守舊,對子女漠不關心,不適於撫養子女的事實。”阿蠻邊說邊走向審判台,將一張紙交給了郭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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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亞萍接過這張紙,看了一下,然後向馬春招了招手,示意馬春上來取回質證。

“我方正在申訴,我們認為該份決定書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我為父母上墳,與封建迷信無關。”馬春認真看了看決定書的內容,然後發表了質證意見。

“下邊雙方圍繞由誰撫養子女對子女生長更有利這一爭議焦點發表辯論意見?”郭亞萍道。

……

雲濱市公安局刑警大隊。

“目前關於李光然被害案證據搜集的如何了?”張誌方從煙盒中抽出兩支煙,分發給齊遠和李誌國。

“張支隊,你不用客氣。我一般不抽這東西,有時精神抑鬱時偶爾會點上一支。”李誌國用手擋了一下張誌方遞過來的煙:“這個案子目前證據已齊備,可以抓人了。”

“李局長說得對,而且李局的這一招果真是高招!趙大紅已經耐不住了,這條蛇已經被李局引出洞了。據線人通報,趙大紅前天跟李阿蠻、張大勇去周浩家,明顯是刺探消息的。”齊遠接過煙,叼在嘴上,然後掏出打火機,為張誌方點著了火。

“引蛇出洞,誌國呀,你這一招真是高呀!”張誌方猛抽了口煙,輕咳了兩聲。

“哪裡,哪裡,這不都是跟你老領導學的嘛。”李誌國滿臉謙恭地說:“孔慶的供述基本上和劉小雲的陳述相符,孔慶承認是趙大紅指使他將李光然推下懸崖摔死的。”

“孔慶這小子是怎麼認出那老婦人就是趙大紅的?”張誌方神情有些疑惑地問。

“儘管趙大紅的化妝手段很高明,但他忽視了一點,就是他的細節和聲音,那是無法偽裝的。據孔慶供述,趙大紅迷暈了小王後,用萬能鑰匙打開了禁閉室大門,他想不發出聲音,悄悄地靠近孔慶。但被孔慶發現了,儘管趙大紅是黑道上的武功高手,一招便製服了孔慶,但孔慶狠狠地在趙大紅左胳膊上咬了一口,趙大紅還是發出了聲音,而且趙大紅拿繩索的動作細節都冇瞞住孔慶!”齊遠說完這段話,才緩緩地將自己的煙點上了火。

“這真是百密一疏啊!那孔慶供述殺害李光然的細節了嗎?”張處長又問。

“孔慶對趙大紅恨之入骨,什麼都交代了。他先是用帶有冰毒的煙,導致李光然進入幻境。然後,偷走了李光然的手機。又用事先設置在路上的無線報話機係統和李光然聊天,逐漸地引導李光然走上懸崖邊上的路,想讓李光然自己摔下懸崖!製造一個自殺的現場。但事出意外,當李光然正走到懸崖邊上時,一個鬼影向李光然靠近,李光然當時就被嚇暈了過去!不過這樣也好,孔慶不費力氣地將已經暈過去的李光然推下了懸崖!”齊遠吐出了一串煙圈,緩緩的向領導彙報道。

……

“鑒於雙方均同意離婚,本院認為雙方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鑒於婚生子馬小春長期跟隨母親孫中花生活,本院認為馬小春跟隨原告孫中花生活,更加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故此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被告雙方離婚。

二,婚生子馬小春由原告孫中花撫養,撫養費由被告馬春按每月八百元的標準支付給原告孫中花,支付至馬小春獨立生活為止。支付時間為每月二十日之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於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閉庭!”郭亞萍敲響了法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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